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办〔2014〕147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流程,强化评审质量,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安委〔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办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且不得存在相关行业否决条款(详见附件3)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及发放证书、牌匾。
  第六条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冀安监管二〔2014〕33号)开展创建和考评。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自评和评审
  第九条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第十条  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自评报告除网上提交外,还要报送原评审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申请
  1.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企业。
  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有缺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章印是否清晰;自评评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按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双方签订评审协议10日内,由评审单位出具现场评审方案报评审组织单位。
  3.评审组织单位在收到现场评审方案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评审方案报同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科)室。相关业务处(科)室接到评审组织单位上报资料后,根据评审单位资质及评审方案确定的评审依据、时间安排、评审内容、人员资质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实施意见,确认是否同意方案安排,不同意的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通知评审组织单位。
  4.评审单位按照评审方案,严格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业务处(科)室或委托评审组织单位对现场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评审单位现场评审人员是否与评审方案中一致,现场评审程序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抽查评审打分是否客观公正等。
  评审单位实施现场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标准化评审质量。原则上,单个企业的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大型企业现场评审时间不得少于2天。
  5.评审单位在结束现场评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向评审组织单位递交评审报告(依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冀安监管办〔2014〕68号)编制)。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书,报相关业务处(科)室。评审报告应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评审报告(结论页)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审查合格的,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6.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7.评审单位对评审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报同级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审核
  1.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对评审报告进行要件审核,并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的比例抽样进行现场审核。要件审核和现场审核重点是各行业标准化建设的否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评审报告与企业现状是否相符,现场安全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相应整改措施是否适当等。现场审核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通过。
  现场审核可由业务处(科)室聘请有关专家对受评企业进行核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评审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2.安全监管部门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
  1.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及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2.公告期未接到投诉反映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评审组织单位具体发放。发现投诉反映情况的,要及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通过标准化评审的决定。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经核查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七条  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要及时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经自评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
  1.河北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协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受理企业评审申请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做合规性审查,将评审方案和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报相关业务处(科)室。
  (2)协助业务处(科)室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
  (3)对评审单位上报的评审报告进行初审,配合业务处(科)室进行现场审核;
  (4)为公告达标企业发放证书和牌匾;
  (5)协助省安全监管局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对评审人员和专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
  (7)评审组织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安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评审报告和企业现场的审核力度,对于符合达标条件的方可予以公告发证。审核采取评审过程全程跟踪或抽查方式进行,重点核查否决条款的符合性。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安监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评审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全部废止。